广州航海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暂行)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0]193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航海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4]31号),《关于省教育厅所属广州航海学院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20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
(二)相对稳定,局部调整,动态管理;
(三)按需设岗,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
三、内设机构
(一)党政管理机构
1.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合署):设主任(常务副部长)、副主任(副部长),职数为2。
2.院长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职数为2。设质量管理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副处级主任各1名;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友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
3.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合署):设部长、副部长,职数为3,其中一名副部长负责中央、省委开展的各项专题(或集中)教育活动。设离退休办公室、扶贫办,挂靠党委组织部,副处级主任各1名;设离退休党总支,书记1名。
4.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合署):设纪委办公室、处长、副处长,职数为2。设法制办公室,挂靠监察处。
5.人事处:设处长、副处长,职数为2。设教师发展中心,挂靠人事处,副处级主任1名。
6.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合署):设部(处)长,副部(处)长,职数为3。设招生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
7.教务处、评建办公室(合署):设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职数为3。评建办公室设副处级常务副主任1名。
8.科研处、装备处(合署):设处长、副处长,职数为2。设学报编辑部,挂靠科研处,副处级常务副主任1名;设招投标中心,挂靠装备处。
9.财务处:设处长、副处长,职数为2。
10.保卫处:设处长、副处长,职数为2。
11.琶洲校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职数为3。
(二)群团组织
1.校工会:设主席、副主席,职数为3(其中兼职副主席1名)。
2.校团委:设书记、副书记,职数为2。
(三)教学机构
1.海运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2.轮机工程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3.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4.港口与航运管理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5.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6.外语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7.航务工程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8.航运经贸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
9.艺术设计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为4。设视频新闻中心,挂靠艺术设计学院,副处级主任1名。
10.马克思主义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职数为3。
11.创新创业学院:设院长、副院长,职数为2。
12.公共体育教学部:设主任、副主任,职数为2。设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挂靠公共体育教学部,副处级主任1名。
13.基础教学部、人文社科部(合署):设主任、副主任,职数为2。
(四)教辅机构
1.高教研究所:设所长、副所长,职数为2。
2.图书馆:设馆长、副馆长,职数为3。
3.继续教育学院:设院长、副院长,职数为2。
4.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设主任、副主任,职数为3。
5.船员培训中心:设主任、副主任,职数为2。
(五)社会化机构
后勤保障部:设部主任、部副主任、党总支书记,职数为3。内设校园建设与维修中心,副处级主任1名。
(六)机关党组织设置
1.机关一党总支,设书记(兼)、副书记(兼)。
2.机关二党总支,设书记(兼)、副书记(兼)。
3.机关三党总支,设书记(兼)、副书记(兼)。
广州航海学院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深化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进一步规范人员聘后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关于印发<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航[2010]252号)等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员聘用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严格控制。
第二条 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按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规定,任职条件中有职称要求的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岗位,设置双肩挑岗位,其余人员按岗聘用。
第三条 岗位聘用时,岗位类别工资确定以后,聘期内职称职务等级未变化的,不得调整岗位类别。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聘用委员会会议,根据岗位主要职责、工作标准与任职条件,按规定程序处理聘用事宜。经学校党政任命的党政管理人员,发文之后,聘用委员会授权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职员聘用条件的党政管理人员,提出职员等级聘用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聘用其相应的职员等级。
第五条 具备聘用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超过岗位数时,按教师系列、研究系列、辅系列等系列一定比例聘用,同系列按具备聘用条件的年限顺序进行聘用。对于有突出贡献或人才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优先聘用。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工作时,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可以予以聘用,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仅限中层管理人员。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可限科长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聘用信息。
第九条 本人申请,如实填写《广州航海学院聘用申请表》,经部门考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条 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一条 聘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聘用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拟聘人员进行为期7天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处理;公示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人员聘用采用合同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人事处存档。
第十五条 受聘新岗位,可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试用期按干部任用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含在聘期之内。
第十六条 凡拒绝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学校给予三个月的择业期,期满后仍未签订聘用合同者,按拒聘人员处理。
第十七条 聘期一般为四年,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聘期内聘用的人员,其聘期终止时间相同。聘用合同期满,重新按程序聘用。
第四章 人员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各单位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决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依据。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优秀等级严格控制在15%以内。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同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说明书》:
1、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2、因学校发展或改革,导致岗位撤销或精简的;
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的;
4、其它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情形。
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第三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凡符合聘用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调整岗位情形之一的,又不同意调整岗位的;
3、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其它情形。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进入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普教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新进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紧缺专业或实操性强的专业可放宽到普教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其它教学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普教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本科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来校工作、未参加过我校职务聘用的教职工,参考其来校前从事工作的经历和职务,在核准的设置岗位予以聘用。
第二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用时,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进行聘用。若岗位无空缺,按原专业技术职务最高等级优先聘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若因受聘人员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要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培训、服务等协议的有关规定,赔偿学校支付的相关引进或培训等费用,并按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等处理后,其配偶、子女在学校工作,属于照顾关系调入学校的,必须同时调出。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拒聘人员或待聘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待聘人员,按辞退处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便捷处理聘用争议,学校设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监察处、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和教务处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2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受理教职工对本人聘用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对本人聘用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聘用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应及时查明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对学校聘用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变更书》(范本)、《岗位调整通知书》(范本)、《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范本)、《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范本)、《聘用合同续签书》(范本)见附件。
第四十条 过去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