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从严治校,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严肃校规校纪,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管理人员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专任教师以外,按坐班制管理的党政管理人员、群团、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正常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00-11:45;下午:2:00-5:15
三、请假管理
(一)请假类别
管理人员因公、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类别:
1.公假: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可请公假。包括因公出差、工伤、公派学习、学术交流等。
2.私假: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应请私假。
(二)请假批准
1.公假
(1)党委书记、校长互相请假,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备案;党委副书记向党委书记请假,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2)党政部门(含群团、教辅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请公假,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同时报党委书记、校长口头审批,党务部门报党委办公室备案,行政部门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3)教学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请公假,院长(主任)由校长签字审批,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4)中层副职请公假,经部门正职同意后,党政部门(含群团、教辅单位)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同时报党委书记、校长口头审批;教学单位报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党务部门报党委办公室备案,行政部门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5)科长及以下管理人员请公假,由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私假
(1)党委书记、校长互相请私假,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备案;党委副书记向党委书记请假,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2)党政部门(含群团、教辅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请私假,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同时报党委书记、校长口头审批,党务部门报党委办公室备案,行政部门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3)教学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请私假,院长(主任)由校长签字审批,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4)中层副职请私假,经部门正职同意后,党政部门(含群团、教辅单位)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同时报党委书记、校长口头审批;教学单位报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党务部门报党委办公室备案,行政部门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5)科长及以下管理人员请私假,三天及以内的,由部门审批;三天以上的,党政机关(含群团、教辅单位)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教学单位报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勤管理
(一)旷工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者。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尚未办妥手续,擅自离职者。
5.管理人员不经请假,不参加学校或部门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会议等,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的计算以活动或会议的举办时间为准。
6.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岗,对上班时间从事炒股、玩电脑网络游戏、看网络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学校将进行不定时抽查,每抽查到一次,以旷工半天处理。
7.其它可视为旷工的情形。
(二)管理人员每天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期间离开办公室到校内其他部门办事,要告知本人直接负责人自己的去向及所承办的事宜;到校外办事,应征得本人直接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做好登记。不得无事串岗,擅自离岗。
(三)上午考勤时间为8:00,8:00以后视为迟到;下午考勤时间为2:00,2:00以后视为迟到。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洪水、暴雨、雷电、严重交通堵塞等)导致迟到,应向直接领导(或部门领导)说明原因,迟到者应将迟到时间及耽误的工作于当天下午下班后补回,部门做好工作延长时间及工作内容的有关记录,次日部门进行核查。上班早退视为旷工,早退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考勤,并指定考勤员,如实填写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的考勤表送交人事处。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人员。
(六)“双肩挑”管理人员,其主体岗位为管理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原则上每月累计不超过4天可从事有关学术研究活动。
(七)管理人员请假、旷工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有关津贴补贴。每月累计迟到5次及以上者,当月校内岗位津贴按80%发放。
(八)当年私假累计21.75天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校级及以上的评优推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五、其它规定
(一)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由监察处牵头不定期进行抽查,公布检查结果,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予以通报,并按规定扣发有关津贴补贴等。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政府部门(或高校、研究会等)进行的项目评审、职称评审、学术交流等,可视为公假。
(三)保卫处会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完善门禁(或指模、人脸识别等)考勤系统,确保考勤工作可查询、可追溯。
(四)各部门考勤总表,每月通过校园网OA予以公布,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六、附则
(一)过去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年1月12日